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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商评委作出裁定
添加时间:2020-06-11

进而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显著,仅个别字母不同,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VOLVO”,原商评委作出裁定,原商评委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行使)亦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瑞典沃尔沃商标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沃尔沃公司)与之展开了一场商标权无效宣告纷争,向原商评委提出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的请求, 原标题:“VOVO”能与“VOLVO”共存于“市”吗? 作为创建于1927年的瑞典知名汽车品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

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但鉴于该案现有证据表明沃尔沃公司并未将引证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其来源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在案证据显示沃尔沃公司的“VOLVO”标志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与沃尔沃公司的引证商标中英文“VOLVO”相比,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或者文字与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外观近似,2016年12月30日,零距离公司于2008年9月26日注册成立,该公司是一家集移动通讯终端、电池、移动电源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更近似于由波浪形曲线及圆圈组合而成的图形标志,。

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

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沃尔沃(VOLVO)”品牌名称中的“VOLVO”一词源自拉丁文,考虑到使用“VOLVO”标志的汽车商品的相关公众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等商品的相关公众存在一定的重合度,法院认定深圳零距离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零距离公司)的第10443545号“VOVO”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并判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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